出借银行卡帮助诈骗229万,14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1-7-2 10:06:16] [来源:大河网] [责编:hyw05] [作者:]

近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并宣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14人获刑。

公诉机关指控:

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明知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会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先后组织韩某、潘某、林某、张某、吴某、冯某等人提供多张银行卡供他人用于支付结算,支付结算金额共计2295869元。

庭审过程:

庭审中,审判长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并就犯罪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严肃规范、井然有序。

经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某、韩某、潘某、林某、张某、吴某、冯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属于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5000元至20000元不等刑罚。宣判后,被告人均服从判决,不上诉。

为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龙亭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用实际行动诠释“我为群众办实事”。

法官提醒: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立的罪名,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在信息网络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上述行为不但破坏了网络秩序和网络安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利益。广大群众应引以为戒,切莫贪图小便宜、抱侥幸心理,同时要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切勿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更不要因一时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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