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办法规范各级总体规划实施与调整
[发布时间:2019-7-23 11:31:07]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责编:hyw05] [作者:]

为完善海南省“多规合一”改革法规政策体系,建立“一张蓝图”管理动态维护机制,规范各级总体规划的实施与调整,海南省政府日前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明确省和市县总体规划是开展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的重要依据,并对各级总体规划的调整权限、调整条件、调整程序等进行了明确。

《办法》明确,合理划分省和市县规划管理权限,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的权限划分为省政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县政府3个审批层级,并对省总规、市县总体规划的调整条件、调整程序、调整原则和要求都作明确规定。市县总体规划调整要严守底线,不得调整(或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Ⅰ级和Ⅱ级保护林地、生态公益林布局,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法律规定报批,规划调整涉及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应先按相关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规定上报审批。

《办法》规定,从市县执法、省级督察以及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对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可开发边界外的开发建设管控,明确了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主要包括“五网”基础设施项目、市政设施项目、矿产开发项目、军事等特殊项目、旅游配套设施项目、农业配套项目以及一些历史延续性项目。

《办法》提出,创新规划实施机制,建立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联动实施机制。依据总体规划进一步细化编制的“五网”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相关建设项目符合专项规划的,可按照符合总体规划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Copyright ©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华豫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4022650号 郑公备:410103020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