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就土地增值税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19-7-19 9:06:55]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责编:hyw05] [作者:]

7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将集体房地产纳入了征税范围,并拟取消目前对其征收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立法前后集体房地产负担总体稳定。

关于征税范围,为建立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使税制与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土地制度改革相衔接,《征求意见稿》在此前转让国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基础上,首次将集体房地产纳入,即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同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由于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级差收益地区差异巨大,为了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土地收益分配机制,《征求意见稿》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限,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较不发达、地价水平较低地区集体房地产减征或免征土地增值税。

《征求意见稿》提出,土地增值税依然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并以转移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权属登记、转移、规划等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照本法缴纳土地增值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有关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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