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解读
[发布时间:2019-7-19 9:06:06]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责编:hyw05] [作者:]

8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标准指引》)将在全国施行。《标准指引》进一步细化了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内容、流程、时限、方式等,有助于全面提高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水平,保证被征地农民高效便捷获取征地信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标准指引》的制定基于怎样的考量,有何实践基础,又将如何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负责人对此进行了解读。

记者:近年来,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一直在向前推进,为什么还要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负责人:首先,制定《标准指引》是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部署在全国15个省(区)100个县(市、区)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其中,黑龙江、浙江、安徽、四川、宁夏等5个省(区)的35个县(市、区)重点围绕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信息公开开展试点。试点过程中,自然资源部积极跟进、协调推进,通过实地督导、召开研讨推进会等方式,指导地方做好试点工作,试点已于2018年底结束。这次试点总的特点是突出基层土地征收信息公开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将试点实践转化为制度成果,2019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要求相关部委结合基层试点成果,制定本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进一步推动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其次,制定《标准指引》是改进工作的现实需要。近年来,自然资源部不断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着力搭建公开平台、明确公开要求,基层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也要看到,一些地方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不够规范,存在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不及时、公开渠道单一、查询不方便、获取征地信息困难等问题。近年来,从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看,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信息公开申请及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仍然呈现高发态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差距,需要不断改进完善。

再其次,制定《标准指引》是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力举措。2019年5月15日,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明确规定扩大主动公开的范围,凡是能公开的一律主动公开;强化便民服务,要求各级政府加强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相关平台建设,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标准指引》是贯彻落实新条例的重要举措,对确保被征地农民知情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记者:征地事务直接涉及被征地群众的切身利益,那么制定《标准指引》有何实践基础?

负责人:征地事务直接涉及被征地群众切身利益,征地信息要让被征地群众充分知晓。一直以来, 自然资源部坚持把征地信息公开作为强化征地全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化、信息化推动征地管理工作公开化、规范化。

按照市县及时主动公开、搭建省级统一公开平台、 建立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三步走”的工作思路,有序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解决征地中群众知情的问题。第一步是压实县市征地信息公开责任。2013年和2014年,原国土资源部就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先后下发通知,明确市、县政府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负责公开征地批前、批后信息以及相关报批材料信息。以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要求市县切实做好征地前告知、确认、听证及批后公告、登记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二步是搭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2016年12月,原国土资源部下发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要求省、市、县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填报有关征地信息,由省级平台统一对外发布,实现省域范围内征地信息统一规范发布。2017年7月1日,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全部上线运行。第三步是整合构建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2018年4月16日,全国征地信息公开共享平台在部门户网站正式运行。该平台系统整合了国务院批准用地信息和各省(区、市)的征地信息,群众可以通过“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行政区划”“项目位置”“批准时间”等多个字段查询所需信息。上述实践做法,为制定《标准指引》、深化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有力实践支撑。

记者:在《标准指引》的贯彻落实中,各地应处理好哪些问题?

负责人:首先,要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此前,自然资源部就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已整合发布征地信息14万余条。此次发布《标准指引》,在征地信息公开的标准化、规范化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如何做好新旧政策衔接,总的要求是,新生成的信息依据新的规定,即从今年8月1日起,县(市、区)新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及其审查报批、组织实施等有关征地信息按本《标准指引》予以公开。此前受理的土地征收申请形成的信息和历史形成的信息可通过系统升级,转移到新的平台;有条件的地区,可按新的要求逐步补充完善历史征地信息。

其次,鼓励地方深化创新。在制定《标准指引》时,充分考虑了东中西不同地区基层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与差异,将必须公开的信息以“必选项”形式要求主动公开,可以说是目前阶段基本要求。同时,也注意到,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加大征地信息公开力度,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做法,《标准指引》鼓励各地借鉴,以“自选项”形式列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深化落实。

再其次,抓好贯彻落实和督促指导。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好新的规定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梳理分析目前工作状况基础上,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提出《标准指引》贯彻落实意见。地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县(市、区)级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基层政务公开的主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作为,加强宣传,强化基础,协同各方,扎实有效地做好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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