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侵占电梯广告收入最高可追刑责
[发布时间:2021-9-22 9:43:13] [来源:大河网] [责编:hyw05] [作者:]

关于电梯里的广告收益归谁所有,新修订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给出了答案

  河南商报首席记者陈朋冲文/图

  经历过疫情和暴雨灾害,物业如何积极应对,帮业主减轻损失,维护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

  新修订的《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公共突发事件下的物业管理应对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外,该条例中,对于物业费的支付、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等市民关注的多项问题,也都一一“立了规矩”。

  物业应配备必要的防汛、防火、防疫等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突发事件应对

  条例中,对发生公共突发事件情况下的物业管理应对机制新增了规定。

  条例明确,结合有些居民小区应急物资保障不充足、救助措施不成熟等问题,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汛、防火、防疫等应急救援物资和设施设备,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及时采取措施,会同业主委员会积极组织开展自救和互助,维护生产生活秩序。

  条例还规定,郑州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物业服务人在公共突发事件应对期间的活动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

 物业将电梯广告收入等公共收益据为己有违法

  物业将电梯广告收入等公共收益据为己有,是否侵犯小区业主权益?业主该如何维权?很多人对此感到疑惑。

  此次条例中明确规定: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擅自挪用、侵占。

  同时,物业公司可以将这部分收益用于公共部位的维修、更新、改造等,而不能挪用,也不能用于物业公司自己的开支。另外,物业公司还应当依法将这部分收益和开支情况进行公示。

  9月17日郑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二级调研员、工会主席张振峰表示,对于物业将公共收益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依据条例规定,责令其退还,处以挪用、侵占金额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张振峰提醒:市民发现有这种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可向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反映,执法部门会依法予以查处。

  物业停水停电催交物业费最高可罚5万元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因为物业费产生纠纷,常见诸报道。以断水断电等野蛮形式催交物业费,也时有听闻。

  此次条例中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费可以按月、季度预收,但是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条例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也不得采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以及车辆进出车位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条例还规定,物业企业若采取上述方式催交物业费,由区县(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业主大会成立难的问题,条例还提出,要推动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依据条例,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事项,推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在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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