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程序让百姓办证更便捷
[发布时间:2021-1-11 15:52:30] [来源:自然资源部] [责编:hyw06] [作者:]
  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再次简化了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申请程序,进一步改进不动产登记婚姻状况审查条件,让群众办证过程更便捷。
  本着优化办事程序、规范登记行为、提升服务水平、方便办事群众的宗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台的《通知》明确,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时,不再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人和购房人共同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也就是俗称的“大产权证”)后,可按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不动产登记机构只在办理该幢第一套房屋转移登记时收取以上要件。该幢剩余房屋的转移登记,购房人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盖章的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资料直接申请办理。
  深化流程再造,实现“应进必进”“应简尽简”。《通知》明确,对于除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外的自然人因买卖、互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变更不动产等申请登记或涉及不动产权证书换证、补证等情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合同载明的当事人以及其他申请材料为依据,不再审查当事人婚姻状况。当事人申请登记时也不需要提供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涉及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婚姻续存期间夫妻共有不动产,原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现申请登记为共有的(加名)或者原登记为夫妻共有的不动产,现申请登记为一方所有的(减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申请,并提供婚姻登记证明。涉及抵押的,需抵押权人同意,并由抵押权人协助办理相关登记;涉及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房屋的,仍需提供相关婚姻证明或经有关部门同意方可办理。
  如何让办证群众少跑路?《通知》明确,自然人因买卖等原因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未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而当事人存在外出学习、工作等特殊情形,出现双方当事人暂时无法同时到场申请登记的现象,可试行利用省级“一窗受理”平台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可先行预受理一方当事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到现场申请登记后,转为正式受理。
  《阳泉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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