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优化再造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20-2-27 10:01:25]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责编:hyw05] [作者:]

为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审批制度,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海南自贸区(港)建设,海南省日前出台《关于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整合用地、用林、用海等8个审批事项,实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划一张图、报批一套表、审批一支笔”。据测算,审批材料将压缩90%、审批流程将减少80%、审批时限将缩减77%。

根据《意见》,海南将构建统一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体系。总体规划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林地征(占)用、海域使用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行政审批事项,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受理、审核、报批、出具批文。符合设施农用地、“只征不转”和“不征不转”以及其他不作为建设用地管理的项目用地,不需办理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地的,不需办理林地征(占)用审批手续,但砍伐地上林木的,需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项目建设需临时使用土地(含林地)的,统一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意见》强调,审批要“有保有控”。重点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全省12个重点产业、省重点产业园区、“五网”基础设施等符合海南发展方向和其他鼓励类产业的项目用地;严控商品住宅新增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对国家和本省禁止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办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审批手续。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和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的项目外,全面停止新增围填海项目审批。

《意见》明确,构建“多审合一”审查机制,推进“多验(测)合一”。市县总体规划已明确开发边界的产业园区、城镇,要按照相关要求提前做好区域性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区域评估替代单个项目评估。其中,省重点产业园区的区域性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灾危险性评估由省厅组织实施,其他城镇开发边界的区域评估由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在选址环节,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合并审查,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供地环节,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书合并,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一、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同时,建立规划调整与林地征(占)用合并审查机制。林地范围根据市县总体规划确定。因项目建设需要,涉及将规划林地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的,建立市县总体规划调整与林地征(占)用合并审查机制,不再单独办理林地占补平衡方案审批手续。林地经依法批准调整为规划建设用地后,用林单位按规定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林业主管部门依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实际情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可以与规划调整及林地征(占)用审批同时办理。

此外,《意见》提出要大力简化审批材料。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意见》,统一印制新版证书。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外,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书、审查意见等一律取消。加快信息化建设,可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对行政相对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各市县要积极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和文书下载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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