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庭审理案件数量下降 受案范围能否扩大引关注
[发布时间:2017-7-28 10:00:47] [来源:大河网] [责编:hyw06] [作者:大河网]

近年来,少年法庭审理案件数量急剧下降,一些少年法庭的主要业务与其他审判庭的业务趋同,少年审判的色彩和功能快速萎缩退化,但少年审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矛盾怎么解决?

  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是否应当扩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如何避免“南京饿死女童案”再次发生?前不久在郑州举行的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2017年年会暨第四届少年审判论坛上,就“少年法庭改革与青少年法治”这一主题,上述观点被一一探讨。

  【呼吁】

  应当建立和健全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警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胡云腾说,当前实践中一些社会高度关切的问题不容回避:比如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警机制。

  近几年来,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日渐增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溺亡案件屡见不鲜,因监护不力致未成年人失学、失教、失爱流浪社会乃至饿冻而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校园暴力、校园欺凌事件屡见不鲜,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愈发凸显。

  胡云腾认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亡羊补牢”多于“未雨绸缪”,目前还没有建立起一整套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

  如何“未雨绸缪”?他认为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预警机制,其中首先要促进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

  此外,胡云腾称,要出台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对家庭监护不当严重危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经屡教不改的,要依法撤销或转移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由人民法院指定未成年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关单位进行监护,“避免类似南京饿死女童案再次发生”。

  声音

  少年法庭 还应审理部分18岁以上青年犯罪案件

  “别的法庭案件多得办不完,我们少年法庭在案件数量上却是‘贫困户’。”不少少年法庭法官这样说。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减少和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行,少年法庭审理案件数量急剧下降,一些少年法庭的主要工作已转为审理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与其他审判庭业务趋同,少年审判的色彩和功能快速萎缩退化。

  据统计,从1988年到2016年,人民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下降幅度超过50%,部分基层法院少年法庭每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只有几十件,有的甚至只有几件。

  “少年审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这是我们多年来形成的共识。”省高院院长、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少年审判专业委员会主任张立勇说。

  在他看来,目前,少年法庭将刑事司法保护的对象仅仅局限于未成年人,范围明显过窄。“应当扩大刑事司法保护范围,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又审理一部分18周岁以上特别是还在学校读书的青年人犯罪案件,担负起少年法庭应尽的政治责任。”

  声音

  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扩大到22周岁以下或25周岁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颜茂昆也分享了一个观点:将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扩大到22周岁以下或者25周岁以下。

  他举例说,一些法院曾将未满25周岁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纳入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效果非常好。在北京海淀区法院,还曾将不满22岁的成年人犯罪案件纳入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也介绍,少年法庭在受案范围上适当扩展到青年群体,这是联合国司法组织的要求,在国际上也有先例可循,德国、奥地利、日本等一些国家都已经开展。

  为何是“22周岁以下”?颜茂昆提到了两个标准:现在大学毕业一般在22岁;男性22周岁为法定结婚年龄。“可以说,在22岁前,他们还没有完全融入社会,不具备一定的社会阅历,生理年龄、心理年龄尚未成熟。”

  他结合一个统计说,如果将18~22岁这个年龄段的成年人犯罪案件全部纳入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案件的数量基本可以达到10万件,数量将大大增加。

  在他看来,受案范围的扩大,既能解决目前少年法庭受案不足的问题,也能把少年法庭的成功经验扩大推广到部分青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减少再犯率,对我们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都有好处。

  声音

  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14岁降到10岁

  主动介入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案件处理

  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首部刑法中,规定14周岁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但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越来越严重。

  中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会曾做过一个专题调研,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大约占实施犯罪行为的全部未成年人的一半。

  公安机关也反映,对不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绝大多数只能交给家长管教,公安机关对其无法进行有效警示。

  由于这个问题越来越突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要降低法定刑事责任的年龄,由14岁降低到10岁。

  “应当向下延伸。”颜茂昆也表示,人民法院作为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机构,其工作范围不应该仅限于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应当充分发挥少年法庭的工作优势,主动介入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

  在他看来,如果少年法庭将工作范围扩展到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一方面可以使少年法庭发挥更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能够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尝试】

  全省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 扩展到20周岁以上在校大学生

  在扩展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上,我省一些法院也进行了积极尝试。

  今年3月份,省高院下发通知,规定全省三级法院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围扩展到20周岁(含)以上的在校大学生,并鼓励各地法院结合实际进行探索。目前,许昌两级法院将范围扩展到了2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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