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孩子撑起司法保护伞
[发布时间:2017-4-5 10:06:16] [来源:人民网] [责编:huayuwang] [作者:倪 弋]

       在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中,通过明确提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完善监护资格撤销及恢复等方式,合理规定未成年人遭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等制度,进一步将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从立法层面进行了强化。

  近年来,校园欺凌行为、“租借”儿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侵犯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事件的频发,牵动着社会大众的神经。司法作为实现权利保障和救济的重要途径,如何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以加强未成年人民事权利保护,显得十分重要。

  遏制校园欺凌,司法惩治也是教育手段

  在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看来,校园欺凌绝非简单的“开玩笑”“恶作剧”,而是“学生之间发生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即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或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或侮辱行为,造成伤害后果”。加之未成年人对自身行为缺乏足够认知,不少校园欺凌事件会升级为校园暴力,甚至引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仅靠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没有司法机关的配合,校园欺凌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佟丽华认为。

  遏制校园欺凌,司法机关筑起法律“防火墙”。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了检察机关积极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的情况:2016年前11个月,检察机关共批捕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嫌疑人1114人,起诉2337人。

  “我们对未成年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治为辅’原则,并非否定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而是强调刑罚手段的最后性与可替代性。适当运用刑罚手段,并不违背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惩罚也是为了教育。”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说。

  最高检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生动体现了“教育为主,惩治为辅”这一原则。16岁的小陆退学后在学生宿舍及校园周边,对同学威胁、打伤同学并抢劫获得100元,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缓刑,法院采纳检察院建议发出禁止令,禁止小陆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学校及周边200米区域。经持续帮教,小陆顺利成为汽车维修厂的技术工人,学校学生也逐渐消除了心理阴影,回归正常学习生活。

  “防治校园欺凌,除了刑事司法教育惩治,还有多种司法措施可以运用。”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宋英辉教授认为,比如可要求施害者或其父母向被害人致歉、赔偿,同时要求施害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遵守一些行为规范;禁止他实施特定的行为,或进入特定的场所等;此外,还可要求施害者进行处理人际关系的教育、道德教育、职业培训、接受必要的心理辅导等。

  此外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对于严重校园暴力事件中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施害者, 还可以进行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首要目标并不是为了制裁和惩罚,而是为了进行更有效的教育矫治。”宋英辉说。

  “租借”儿童犯罪,严打也需完善监护机制

  近日,上海市破获了一起 “租借”儿童盗窃案:上海警方历时1年4个月抓获150名“租用儿童盗窃”或亲自盗窃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她们均来自湖南省永州市的道县和江永县。据当地群众介绍,这种现象存在已久且近年来逐步形成“租借”儿童犯罪的“产业链”。数据显示,2014年以来上海公安机关抓获并收容的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31人,被利用、教唆实施盗窃的占87%,其中10岁以下约占81%,7岁以下约占60%。

  然而,这些被“租借”的涉案儿童均被送至上海市一所流浪儿童教育救助工读学校收容抚养,时间一般为1至3个月,多数儿童在案件侦查结束后仍由其监护人带回,因被收容抚养时间短,得不到有效矫治等原因,导致他们再次作案率居高不下。据统计,2014年以来,上海市收容的被利用实施盗窃的儿童中,两次及以上实施盗窃的约占30%。

  “要有效遏制此类犯罪蔓延,杜绝儿童被‘租借’犯罪现象的频发,不仅需加强执法打击力度,还牵涉儿童监护机制的改善等问题,需多部门联合行动、综合治理才能实现。”侦办此案的检察官说。

  为此,上海青浦区检察机关与湖南永州司法部门对接,建议当地政府采取建立儿童临时监护平台、在当地加大宣传力度等措施,协作构建犯罪外流的防控机制并加强打击力度。此外,检察机关还建议公安机关定期将本地区新抓获的“租借”儿童盗窃的嫌犯及涉案儿童的高清图像录入数据库,以便开展视频侦查分析对比,强化跨区域联动破案。

  “这种‘租借’儿童犯罪的行为,对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造成了极大伤害。然而因安置机构缺失、涉案父母监护权难撤销等原因,导致此类犯罪难以遏制,对此应着力完善监护机制。”上海市政法学院教授章友德认为。

  根据201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相关规定,对教唆、利用子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监护人,可由民政、妇联等部门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由民政、妇联等部门作为监护人代为抚养。

  “民政部门在必要时,应代被教唆、利用实施犯罪的儿童承担诉讼主体责任,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同时应及时设立专门的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并为涉案儿童在户籍、矫正、教育、心理疏导等方面提供帮助。”章友德建议。

  关爱留守儿童,筑牢司法救助保护机制

  “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等权利容易存在缺失,其中受监护权的缺失对他们影响最大。”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认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父母监护的缺失,致使很多留守儿童在学习上无人帮教,生活上得不到父母关爱,甚至人身安全也得不到充分保障。同时正因为留守儿童缺乏家庭监管,导致性格敏感孤僻和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误入违法犯罪歧途。

  2015年实施的《意见》中明确了在虐待、遗弃、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等7种情形下,法院有权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通过建立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衔接的机制,为督促监护人履行好监护义务提供了制度保障,将更有助于保护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

  同时,在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中,对监护人的范围、确定方式、职责义务和消灭事由等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实现了家庭监护、社会监护和国家监护三位一体的综合性监护体系。其中对于监护权的撤销问题,民法总则第36条也作出了详细规定。“检察机关虽不是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直接主体,但其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过程中,应注意监护权行使的正当性等相关问题,并应及时向有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主体进行书面告知或书面建议。”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讲师胡思博说。

  “除了对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等民事权益进行司法监督外,各司法机关还可各司其职、多措并举,如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提高法院留守儿童民事案件的审理效率、完善公安机关对留守儿童应急处置机制等,全面筑牢司法对留守儿童的救助保护机制。”张雪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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