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交警新发“十项规定:交警工资待遇不得与执法量挂钩
[发布时间:2017-1-11 9:15:25] [来源:人民网] [责编:huayuwang] [作者:李江瑞]
原标题:河南交警新发“十项规定:交警工资待遇不得与执法量挂钩

  交警的执勤执法是否规范,一直是交通参与者关注的焦点。

  据河南商报记者了解,1月10日下午,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制定下发了《加强全省交警队伍管理十项规定》(简称《规定》),表态要“从严治警”。

  【新规】

  省交警总队

  全面加强交警队伍管理

  截至2016年底,河南省公路通车里程26.7万公里,机动车保有量2039万辆,驾驶人达到2242万人,均居全国前四位。

  这也正是全省交警工作的主要对象。因此,交警执勤执法的规范性尤其受关注。

  据河南商报记者了解,1月10日,省交警总队制定下发了《规定》,全面加强交警队伍管理。

  交警和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的,根据情节给予免职、禁闭、调整工作岗位、停止执行职务、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处理;构成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交通协管员等非执法主体违反《规定》的,一律予以开除、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全省交警系统不得重新录用。

  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制定下发《规定》,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执勤执法行为,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切实加强对路面执勤执法、事故处理等的监督检查。今后将及时发现、查纠违反《规定》的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细则】

  严禁擅自删除违法信息

  不许将工资与执法量挂钩

  过去数年中,天价救援拖车费、高价停车和修车等,都曾在新闻报道当中出现过。

  《规定》中说,全省交警在交通违法的处理方面要更加严格,严禁违反规定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严禁擅自修改、删除违法信息,严禁随意变更处罚项目、标准,严禁违反规定当场收缴罚款。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上,严禁交警违反规定向当事人转嫁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费用。

  执勤执法时也要严格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扣留车辆、驾驶证、行驶证必须出具法律文书,不得超期扣留。严禁任何交警违规向当事人转嫁车辆保管费用。

  《规定》中明确,交警严禁通过指定停车场、修理厂、抢险救援单位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

  交警究竟有没有罚款指标?工资待遇是否和执法量有关?《规定》严禁下达、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严禁将罚款量作为考核标准,将经费与罚款量挂钩,以及将工资待遇与执法量挂钩等。

  至于交通协管员的执法问题,《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严禁交通协管员等非执法主体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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