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发布时间:2016-1-15 11:50:33] [来源:河南日报] [责编:huayuwang] [作者:郭戈]

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其定罪量刑情节认定的标准又是什么?1月14日,记者就上述问题采访了河南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

“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主要还是看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占有故意”已作出明确界定: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这位负责人介绍说,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四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位负责人接着补充道:“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此外,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记者 郭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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