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部署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 让基层自治更贴近实际
[发布时间:2016-1-15 10:38:39]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责编:huayuwang] [作者:李旭兵]

□本报记者 李旭兵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会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社区)的实际情况,讨论制定、由村(居)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然而,在现实中,有的村规民约、社区公约要么内容空洞,要么内容滞后,有的甚至成了墙上摆设。针对这些情况,日前,省民政厅、省综治办、省文明办联合出台了《关于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指导意见》,部署从今年1月开始,在我省各地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覆盖面广,牵涉面大。那么,我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有何背景?具体有哪些原则要求?

现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亟待修订完善

“全省52514个村(居)民委员会,86.7%已经制定并实施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但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竹怀农说。

据省民政厅、省综治办调研,很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制订过程中村(居)民参与不够。“在有的地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订,常常是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干部拟订几条规定,未经村(居)民会议讨论,或仅经村(居)民代表会议简单讨论就予以公布,村(居)民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知晓度和认同度不高,执行的效果不理想。”竹怀农说。

“还有一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竹怀农举例说,比如有的全县、全区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都是一个模板;有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内容空泛、笼统,不便于执行。

长期不更新、不补充、不完善,是存在的另一个问题。调查发现,个别地方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还停留在十几年前。

内容要贴近村民生产和生活,操作性强

去年以来,省委、省政府领导先后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订完善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完善村(居)民自治、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解决基层矛盾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修订完善村规民约,登封市大冶镇是先行者。经过修订完善,一些口号性内容在大冶镇的村规民约中都看不到了。取而代之的,是与村民的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具体且操作性强。

根据《指导意见》,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规定的事项可以是综合的,也可以是单项的,一般应对村(居)民权利义务、村(社区)公共事务管理、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社会治安、矛盾纠纷调处、村民自我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移风易俗、留守人口服务等作出约定。

“在大冶镇周山村,2015年修订的村规民约,内容基本涵盖了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内容。”竹怀农表示。

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坚持六原则六步骤

按照《指导意见》,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遵循六项原则:即合法立约,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挥村(居)民主体作用,从实际出发,通俗易懂。

村规民约怎么修订完善?《指导意见》规定,要走这么几个程序:一是宣传发动,提高认识。二是广泛讨论,征求意见。要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村(居)民广泛酝酿讨论,提出最关心、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三是集中意见,拟定草案。四是“两委”商议,形成草案。五是会议表决。要召开村(居)民会议对草案进行表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须由本村(社区)过半数18周岁以上村(居)民或2/3以上户代表参加,并经参加人员过半数同意通过。六是备案审查,公布执行。村(居)委会应将表决通过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通过后,要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张贴公布,印发各家各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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